河间市利源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因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正在生产,挤出工序生产过程中产生含非甲烷总烃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风机开启,UV光解设备灯管全部未亮,导致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沧州市生态环境局河间市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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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

    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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