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984财保75-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间市利源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570090386K。地址:河间市尊祖庄乡王家营村。
法定代表人:***,女,任董事长。
被申请人:浮山县众祥集中供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27563594164T。地址:山西省临汾市浮山县城东外环路信加坡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河间市利源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浮山县众祥集中供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作出(2019)冀0984财保75号民事裁定,冻结浮山县众祥集中供热有限公司的银行资金500万元。河间市利源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浮山县众祥集中供热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浮山县支行的账号04×××99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浮山县支行的账号91×××79内资金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河间市利源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