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984财保76-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间市利源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570090386K。地址:河间市尊祖庄乡***村。
法定代表人:臧秀朵,女,任董事长。
被申请人:翼城县超腾供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22MA0HB7C59Y。地址:山西省临汾市翼城县唐兴镇城南村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河间市利源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翼城县超腾供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作出(2019)冀0984财保76号民事裁定,冻结翼城县超腾供热有限公司的银行资金1600万元。河间市利源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翼城县超腾供热有限公司在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北大街支行的20×××98账号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翼城支行的05×××88账号内资金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河间市利源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一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