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105民初2486号
原告:***,男,1976年6月15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被告:青海塔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永和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海塔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2023年5月23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