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昶皓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河南昶皓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民终13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皓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丽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红,河南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董立淳,系该区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志强,广东刚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信阳市平桥区平桥现代牧业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

负责人:高峰,系该管委会主任。

原审被告:高峰,男,1974年4月11日生,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

上诉人***皓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政府及原审被告信阳市平桥区平桥现代牧业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高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20)豫1503豫民初24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皓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红,被上诉人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志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中,2017年3月14日,上诉人***皓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信阳市平桥区平桥现代牧业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由上诉人承担案涉工程施工图勘查设计工作。该合同约定:勘查设计费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若提供发票,勘查设计费按国家计委、建设部2002年《工程勘查设计收费标准》修订本计算后,下浮20%收取勘查设计费)。2019年1月8日,因《平桥区机构改革方案》开始实施,信阳市平桥区平桥现代牧业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被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政府撤销且无继任的单位。经审查,《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对如何计算勘察设计费约定不清,存在10万元及按照相关标准下浮20%的双重约定。由于双方在一审中对应支付的勘察设计费数额均未提出审计鉴定,上诉人虽主张应按照下浮20%的标准收取设计费60.487万元,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因此一审法院对上诉人应收取的勘察设计费具体数额、当事人在本案中有无违约行为、应否承担违约责任等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应进一步予以查明。经本院法官专业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20)豫1503豫民初246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平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皓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5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朱峰

审判员  马勇

审判员  姚涛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马征程

书记员李鸿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