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华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嘉兴市天堃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嘉兴市华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424民初5138号
原告:嘉兴市天堃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沈荡镇中钱村(文昌桥北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MA28ABD564。
法定代表人:巢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宗凤,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华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气象路1080号四层-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MA28ANH54R。
法定代表人:邱菊梅。
原告嘉兴市天堃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华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嘉兴市天堃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于法不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市天堃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嘉兴市华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87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3390元,由原告嘉兴市天堃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沈爱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朱佳忆
书记员冯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