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桂12民终8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兴鸿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池市宜州区清源镇黄莺路西面财政局住宅小区大门旁第一栋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97479634707。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壮族,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吉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10月26日出生,壮族,住河池市金城江区。
上诉人广西兴鸿建工有限公司、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2021)桂1202民初48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2021)桂1202民初488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西兴鸿建工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50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祝贺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