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兴鸿建工有限公司

广西兴鸿建工有限公司、梧州市扶达小学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桂0406民初1469号 申请人:广西兴鸿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黄莺路东(山水宜人公园生活城小区8幢7层1单元70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9747963470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政岐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政岐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梧州市扶达小学,住所地广西梧州市龙圩区广平镇扶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04064987780383。 法定代表人:***,校长。 被申请人:梧州市广平镇中心校,住所地广西梧州市广平镇广平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0406498778126H。 法定代表人:***,校长。 申请人广西兴鸿建工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梧州市广平镇中心校既不是本案合同的当事人,亦不是本案利害关系人,故申请人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梧州市扶达小学、梧州市广平镇中心校银行账户的存款共计107,605元,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广西兴鸿建工有限公司的申请。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