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784执4504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喜泽荣制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大后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申请执行人浙江喜泽荣制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784民初53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喜泽荣制漆有限公司货款105108元及受理费1201元。具体付款方式及时间为:2019年7月20日前支付3万元及受理费1201元;从2019年8月至11月,于每月20日前各支付1万元;余款35108元于2019年12月20日前履行完毕。如果被执行人***有一期未按上述期限足额履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喜泽荣制漆有限公司可按货款105108元及利息损失(从2019年6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受理费1201元,就被执行人***未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1201元,申请执行人浙江喜泽荣制漆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永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永康市公安局车管所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并于2020年3月3日划拨到款337.09元,已开具本案受理费;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被执行人***所有车牌号为浙G×××××、浙G×××××、浙G×××××汽车各一辆,并于2019年10月23日对上述车辆进行查封,但该车去向不明,难以实际扣押。目前暂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且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经依法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上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784执450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沈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