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4民初6758号
原告:浙江喜泽荣制漆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大后业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影,女,198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
被告:永康市劲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西城**北路176号第6幢。
法定代表人:**成。
被告:**成,男,197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
被告:***,男,194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
被告:***,女,198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喜泽荣制漆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劲成工贸有限公司、**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喜泽荣制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2650元,由原告浙江喜泽荣制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芯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代书 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