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喜泽荣制漆有限公司

浙江喜泽荣制漆有限公司与永康市悦展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784民初5214号 原告:浙江喜泽荣制漆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大后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悦展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芝英镇柿后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喜泽荣制漆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悦展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需要公告送达,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31672.5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一直来有卖给被告各种油漆及各种稀释剂的业务,截止2018年1月,原告共有价值676162.5元的各种油漆及各种稀释剂卖给被告,但被告仅付给原告货款444490元,尚欠原告货款231672.5元,该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之间存在各种油漆及稀释剂的买卖业务往来。2017年3月1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各种油漆、稀释剂等产品,付款期限为50天,被告每月25日前结清上月货款,合同有效期限为2年等内容。截至2018年1月19日,原告供应被告各种油漆、稀释剂等共计货值676162.5元,截至2019年8月5日被告共支付货款44449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产品购销合同原件一份、送货单原件一百五十三份、原告及证人**的当庭***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确认合法有效。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31672.5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该款理应支付。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永康市悦展工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喜泽荣制漆有限公司货款231672.5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被告永康市悦展工贸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7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146元,由被告永康市悦展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 助理  *** 代书 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