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喜泽荣制漆有限公司

浙江喜泽荣制漆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4民初5355号 原告:浙江喜泽荣制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大后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永康市公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女,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喜泽荣制漆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时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