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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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4民初5355号
原告:浙江喜泽荣制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大后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永康市公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女,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喜泽荣制漆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时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