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鸿雁科贸有限公司

某某、泰安市鸿雁科贸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茌平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523执235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9年3月23日出生,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泰安市鸿雁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省庄工业园金鑫路5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茌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茌平县建设路1080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上列当事人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鲁1523民初23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8618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在本案立案执行之前,被执行人茌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自动支付申请执行人***361800元。现被执行人泰安市鸿雁科贸有限公司已按时开具发票,被执行人茌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纳案款1125892元至茌平县人民法院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执行人茌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扔下欠的374108元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由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庭下自行和解,余款由双方自行过付,因此提出撤回对茌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执行申请并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其申请撤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1523执235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审判员*** 代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