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02执保1107号
申请人:泰安市鸿雁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省庄××路。
法定代表人:吕××。
被申请人:微山县夏镇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处
负责人:李××。
申请人泰安市鸿雁科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微山县夏镇街道办事处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申请人泰安市鸿雁科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泰安市鸿雁科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保全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泰安市鸿雁科贸有限公司撤回保全申请。
审判员 展振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秦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