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525民初1057号
原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
原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原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原告:***,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创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广东尚荣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鹤龙一路629号泰信广场2楼210。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东尚荣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宝龙五路2号尚荣科技工业园厂区办公楼B201。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告: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告:深圳市尚荣医用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建(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澄城县医院,地址:XX城县与阳光东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鉴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东尚荣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荣公司)、广东尚荣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尚荣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荣医疗公司)、深圳市尚荣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荣医用公司)、澄城县医院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尚荣总公司、尚荣深圳分公司、尚荣医疗公司、尚荣医用公司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澄城县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尚荣公司支付原告***澄城县医院搬迁重建项目奖金39.82万元,其余被告承担连带责任;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澄城县医院搬迁重建项目奖金39.82万元,其余被告承担连带责任;3.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澄城县医院搬迁重建项目奖金39.82万元,其余被告承担连带责任;4.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澄城县医院搬迁重建项目奖金26.54万元,其余被告承担连带责任;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根据被告公司签订的项目目标责任状,澄城县医院项目利润率达到责任状要求,澄城县医院项目经理***根据利润率编制项目奖金分配方案,经澄城项目部全体联名向公司申请支付奖金后,被告拒不支付。原告依法申请仲裁,澄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5月19日依法作出裁决书,原告认为该裁决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上均存在错误。被告尚荣深圳分公司、尚荣医疗公司、尚荣医用公司实际上存在用工混同情况,应承担连带责任;澄城县医院为发包方,存在违法情况,应对拖欠的工资(奖金)先行清偿。现原告诉至法院,请公正裁判。
被告尚荣公司辩称,1.追加尚荣医疗公司、尚荣深圳分公司、尚荣医用公司、澄城县医院为当事人,违反劳动仲裁前置的法律规定。2.原告***、***与尚荣深圳分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与尚荣医用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上述两公司均具备用人单位资质,本案不存在混同用工的事实,故尚荣公司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应驳回三人的起诉。3.原告***与被告尚荣公司没有关于提成奖金的直接约定,被告也没有任何规章制度规定应向***支付提成奖金。4.原告无权依据2021年***与母公司***签订的广东尚荣目标责任状要求被告支付提成奖金。
被告尚荣深圳分公司与尚荣公司辩称意见一致。
被告尚荣医疗公司辩称,本案追加被告违反劳动仲裁前置程序规定,且原告不是尚荣医疗公司的员工,尚荣医疗公司与其他主体不存在混同用工、财产混同的情况,被告不承担法律责任。
被告尚荣医用公司辩称,本案追加被告违反劳动仲裁前置程序规定,四原告中只有***系尚荣医用公司员工,本案不存在混同用工,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与被告尚荣医用公司之间没有提成奖金的直接约定,***主张提成奖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澄城县医院辩称,四原告与澄城县医院无合同关系及其他纠纷,依照合同约定没有达到付款条件,澄城县医院没有欠付款项,应驳回原告对澄城县医院的诉讼。
本院经审查查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五十五条规定,共同诉讼包含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是指诉讼标的共同的诉讼,是不可分之诉,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并参加诉讼,否则为当事人不适格。普通共同诉讼是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尚荣医用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原告***、***与被告尚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原告***与被告尚荣深圳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四原告分别与不同的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涉及的主体不同,分别构成独立的诉讼标的,不符合可以合并审理的条件。本院向原告释明本案不属于合并审理的情形后原告并未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