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85民初2374号
原告:潍坊市明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
被告:华戎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原告潍坊市明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戎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潍坊市明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8元,减半收取36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初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