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闽0781民初1884号
原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邵武市某甲公司,住所地邵武市。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九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武市某某萤石精选有限公司,住所地邵武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则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邵武市某甲公司(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邵武市某某萤石精选有限公司(简称某乙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支付因计量偏差导致少收的电费86918.44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缴清电费之日止的违约金(本年度每日按欠费总额的2‰计收,跨年度每日按欠费总额的3‰计收)。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5日,双方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用户编号309619****),约定了用电地址、用电性质、用电计量、电量失准及争议处理规则、电费支付及结算。用电方应按期交清电费,逾期应承担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2‰计算;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3‰计算。某乙公司从2019年6月13日起高压侧熔丝熔断,造成表计A相断相,经采集系统查询,查出断相时间为2019年6月13日凌晨1时,2019年8月16日用户更换高压熔丝后电压正常。用户需补交故障期间少计有功总电量87360千瓦时,金额86918.44元。某甲公司通过电话催收、现场沟通等方式多次向某乙公司追补电费,某乙公司均拒绝支付。
某乙公司辩称:1.某乙公司没有欠某甲公司电费。2.所谓的2019年6月13日起高压侧熔丝熔断,是某甲公司管理范围,是某甲公司管理不善,不是某乙公司不交电费违约。3.某甲公司的主张已过诉讼时效。请求驳回某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质证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2018年6月5日,某甲公司(供电人)与某乙公司(用电人)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约定:用电人用电地址位于邵武市**社区**工业园**期,用电范围某乙公司;用电性质为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用电分类大工业和非居民照明。合同9.2约定:抄表方式为用电信息采集装置自动抄录方式或人工抄录方式。合同9.3约定:供用电双方以抄录数据作为电度电费的结算依据,以用电信息采集装置自动抄录的数据作为电度电费结算依据的,当装置发生故障时,以供电人人工抄录数据作为结算依据。合同10.3(2)约定:电压互感器保险熔断的,按规定计算方法计算值补收相应电量的电费,无法计算的,以用电人正常月份用电量为基准,按正常月与故障月的差额补收相应电量的电费,补收时间按抄表记录或按失压自动记录仪记录确定。合同10.5约定:抄表记录和失压、断流自动记录、用电信息采集等装置记录的数据作为双方处理有关计量争议的依据。合同11.2约定:基本电费计算容量为1280千伏安(含不通过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基本电费按月计收,对新装、增容、变更和终止用电当月基本电费按实际用电天数计收(不足24小时的按1天计算),每日按全月基本电费的三十分之一计算,用电人减容、暂停和恢复用电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办理,事故停电、检修停电、计划限电不扣减基本电费。合同11.3约定:峰谷电费用电人应执行分时电价,峰谷电费计算按规定执行。合同11.4约定: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根据国家《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规定,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考核标准为0.9,相关电费计算按规定执行。合同第38.4(1)约定:用电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交付电费,当年欠费部分的每日按欠交额的千分之二、跨年度欠费部分的每日按欠交额的千分之三计付,但累计不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交纳电费时应先冲抵到期电费债务,即用电人应先交纳电费欠费后再交纳违约金。合同附件3电费结算协议约定:每月抄表后2-5日为电费结算日期,某甲公司计算出某乙公司全月应付电费,在电费结算日期内结清电费。合同签订后,某甲公司依约向某乙公司供电。2019年6月13日起因高压侧熔丝熔断,造成表计A相断相,经采集系统查询,查出断相时间为2019年6月13日凌晨1时,2019年8月16日更换高压熔丝后电压正常。某乙公司需补交故障期间少计有功总电量87360千瓦时,金额86918.44元。
关于某乙公司提出没有欠某甲公司电费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关于某乙公司提出某甲公司的主张已过诉讼时效的意见,本院认为,高压侧熔丝熔断的起止日期为2019年6月13日至2019年8月16日,诉讼时效应从2019年8月17日起计算三年,至2022年8月16日止。某乙公司自认2022年7月份某甲公司追讨电费,且本案已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受理,诉讼时效中断。某乙公司的该项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本案因高压侧熔丝熔断造成表计A相断相,在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追讨电费后,某乙公司未依照合同的约定交付电费,应承担违约责任。某甲公司诉请某乙公司支付电费86918.44元及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但违约金应以欠付电费的30%为限。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邵武市某某萤石精选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邵武市某甲公司支付电费86918.44元;
二、被告邵武市某某萤石精选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邵武市某甲公司支付违约金,自2022年7月7日至电费付清之日止,本年度按欠费部分的每日千分之二计算,跨年度按欠费部分的每日千分之三计算,违约金总额以电费86918.44元的30%为限;
三、驳回原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邵武市某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3元,由邵武市某某萤石精选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