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303民初4896号
原告:温州市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XXXXX。
法定代表人:厉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上海光盛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XXXXX。
法定代表人:盛某。
原告温州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0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25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州市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