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7民初15191号
原告:北京蒙德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东街糕点八厂**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腾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腾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6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蔡县。
原告北京蒙德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蒙德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蒙德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蒙德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蒙德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