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津0101民初387号
原告:天津牍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望海楼街东四经路4号楼2门50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优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杰,天津优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彬芳南路电信枢纽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牍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天津牍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牍文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津牍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全部由原告天津牍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彤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