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

天津牍文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01民初2581号 原告:天津牍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望海楼街东四经路**楼2门**。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海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1号中国电信大厦电信集团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彬芳南路电信枢纽楼/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牍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天津牍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牍文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牍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全部由天津牍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悦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