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黑0110执8279号
申请执行人:尹某,男,199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公民身份号码XXX。被执行人:黑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法定代表人:张某。
申请执行人尹某与被执行人黑龙江某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黑龙江某有限公司未履行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黑0110民初8173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尹某向本院申请执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黑龙江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64.63元,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由申请执行人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