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嘉恒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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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03民初394号
原告:***,男,196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递铺街道龙墩路**(星辰家园)****(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陈瑶。
原告***与被告****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盛耀强
二O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赵练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