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汇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付与某某、武汉汇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92民初1813号
原告:**付,男,196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玫,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曼,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嘉鱼县,
被告:武汉汇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一产业园光谷大道金融后台服务中心基地建设项目2.7期幢7层4号。
法定代表人:郭俊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军超,湖北武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诉被告***、武汉汇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付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付负担(已付)。
审判员 郝 虹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