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凯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石首市东方大道志兴建材经营部、湖北凯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081民初1042号
原告:石首市东方大道志兴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湖北省石首市东方大道129号。
经营者:吴青,女,198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石首市人,住湖北省石首市。系该经营部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敏,石首市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凯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荆北村十三组。
法定代表人:蔡舒舒,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石首市东方大道志兴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湖北凯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原告石首市东方大道志兴建材经营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石首市东方大道志兴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卫国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郭俊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