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长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省长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27民初808号
原告:***,男,194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
被告:湖北省长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市区关沮乡关沮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7220423178。
法定代表人:曾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雅莉,湖北千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省长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系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谭家贵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郑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