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1民初3270号
原告:宁夏晟宇起重搬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碧水蓝天二期30号楼6单元602室及阁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MA76LJMU75。
法定代表人:秦文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剑霞,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恒盛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齐鲁创智谷A2座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MA3C9YFJ6Y。
法定代表人:周琳,经理。
原告宁夏晟宇起重搬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恒盛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宁夏晟宇起重搬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晟宇起重搬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晟宇起重搬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47元、保全费1369元,由原告宁夏晟宇起重搬运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巩若润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甄晓玮
书 记 员 齐秋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