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21执保1256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恒盛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果里镇张北路3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MA3CYFJ6Y。
法定代表人:周琳,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仪阳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766663684M。
法定代表人:李军英,执行董事。
申请人山东恒盛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执行人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15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于2020年8月4日作出(2020)鲁0321民初2732号之一民事裁定,并于2020年8月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15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巩若润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齐秋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