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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等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929民初1847号 原告:***,男,汉族,1958年9月13日出生,住陕西省白河县卡子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6年3月4日出生,住陕西省白河县卡子镇,系原告***之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秦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406373J,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陕西分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陕西分公司员工。 第三人:安康双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311170146E,住所,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城关镇狮子山滨河路香城苑******div>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审理的原告***与被告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康双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