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929民初1847号
原告:***,男,汉族,1958年9月13日出生,住陕西省白河县卡子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6年3月4日出生,住陕西省白河县卡子镇,系原告***之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秦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406373J,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陕西分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陕西分公司员工。
第三人:安康双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311170146E,住所,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城关镇狮子山滨河路香城苑******div>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审理的原告***与被告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康双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