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704民初4568号
原告:钱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xx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江门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第三人:雷某某。
原告钱某某与被告广东xx建设有限公司、江门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雷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4日立案。原告钱某某于2023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15.52元,撤诉减半收取7507.7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507.76元,由原告钱某某负担。本院退回原告钱某某7507.76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