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某某某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长沙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121民初17720号
原告:四川某某某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
被告:长沙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
被告:深圳市某某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夏某某。
被告:中国某某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某某某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某某某某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