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2328民初994号
原告:***顺发五金建材店,住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奇台镇健康西路685号2幢4单元。
经营者:杨三元,该店该负责人。
被告:新疆龙源通达电力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七道湾路35号。
法定代表人:龚志军,该公司法人。
被告:***,男,196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钱塘江路38号西区。
被告:***,男,198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原告***顺发五金建材店与被告新疆龙源通达电力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被告***、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顺发五金建材店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顺发五金建材店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倩倩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聂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