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5民初1204号
原告:***,男,195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
被告:新疆龙源通达电力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七道湾路35号。
法定代表人:龚志军,该公司职员。
被告:曹明建,男,197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县。
被告:安徽省松振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迎宾路东三巷13号。
法定代表人:周云,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196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县。
原告***与被告新疆龙源通达电力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被告曹明建、被告安徽省松振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雪 莉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