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兵0601执16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上州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顺福路615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750349922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被执行人:新疆高盛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102团团部八一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MA775P685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上海上州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高盛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兵0601民初1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疆高盛能源有限公司未能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上州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此案,案号(2021)兵0601执1388号,要求被执行人新疆高盛能源有限公司给付案款857422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0974元。但新疆高盛能源有限公司在期限内未予履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新疆高盛能源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当事人交款通知书,未实际送达到,于21日直接送达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实际履行。
2.本院自2021年10月14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新疆高盛能源有限公司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新疆高盛能源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新疆高盛能源有限公司银行账户。
3.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新疆高盛能源有限公司再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新疆高盛能源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对被执行人新疆高盛能源有限公司不动产进行查询,名下未有财产可供执行。
6.本案执行标的857422元未能执行。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代理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涛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