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兵0601执16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上州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顺福路615号1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新疆五家渠现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家渠市梧桐镇经二路106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上海上州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五家渠现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兵0601民初2089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上州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立案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新疆五家渠现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共计359487元,并承担执行费5292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新疆五家渠现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当事人交款通知书,被执行人新疆五家渠现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
2.本院自2021年10月13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新疆五家渠现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新疆五家渠现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已被本院进行冻结。
3、被执行人新疆五家渠现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名下位于X市X路X号已经被本院查封,由于被执行人新疆五家渠现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要求暂缓处置查封的财产,以便新疆五家渠现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能够早日开工,清偿债务,考虑被执行人目前的处境,考虑到新疆现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具体情况,本院暂不处置查封财产。
4、被执行人新疆五家渠现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无车辆登记信息。
5.经本院调取被执行人新疆五家渠现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未发现其对外投资权益,本院未能通过税务机关查找到其纳税账户。
6.本院干警到被执行人住所地五家渠市梧桐镇经二路10666号,调查其财产情况,未找到其法定代表人。
7.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新疆五家渠现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纳入限制消费名单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新疆五家渠现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告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涛
审判员 杨 锐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