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21060号之一
原告:上海上州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顺福路615号1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娟红,上海聚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聚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意高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555号天安总部中心11号楼202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上海上州阀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意高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合同并未约定管辖法院,亦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因此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即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合同并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原告起诉争议标的货款的接受一方为原告,故原告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告登记住所位于上海市奉贤区,该地址具有公示效力。根据法律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虽然被告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但是原告住所地位于本院辖区,故原告可以选择向本院提起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广东意高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广东意高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