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21060号之二
原告:上海上州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顺福路615号1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娟红,上海聚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聚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意高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555号天安总部中心11号楼202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上海上州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意高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相关诉讼活动不能正常参加,故本案中止诉讼。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