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21060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上州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顺福路615号1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娟红,上海聚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聚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意高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555号天安总部中心11号楼202房。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上州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意高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作出(2021)沪0120民初2106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意高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60,000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后法院依法查封被告广东意高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及招商银行两个银行账户,由于被告账户流入资金,现被告两个银行账户均已经足额保全,故原告上海上州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意高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均向本院申请解除被告广东意高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均申请解除被告广东意高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账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东意高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广州番禺支行账户1280285170********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