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8244号
申请人:上海上州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顺福路615号1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娟红,上海聚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聚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海港路北、港西三路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上海上州阀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山***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上州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其与申请人上海上州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16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