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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睿亿泰医特工程有限公司与凤冈茶海春医院、匡忠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黔0327民初1313号
原告贵阳睿亿泰医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阳睿亿泰公司”)与被告凤冈茶海春医院、匡忠武、匡祝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贵阳睿亿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新秀、王恒,被告凤冈茶海春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锡芬,匡忠武、匡祝滢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松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贵阳睿亿泰公司与凤冈茶海春医院之间签订的《工程合同》成立并生效。涉案工程完工后,双方对涉案工程进行了结算,并对剩余工程款的支付方式进行了约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依据双方庭审中的陈述及抗辩意见,本案争执焦点如下: 一、被告匡忠武、匡祝滢诉讼主体资格,是否适格的问题。 经审理查明,凤冈茶海春医院于2014年11月26日在遵义市凤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凤冈茶海春医院属普通合伙企业,匡忠武、匡祝滢系合伙人。凤冈茶海春医院以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申请注销,遵义市凤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2月6日核准注销了凤冈茶海春医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二款:“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以及第九十一条:“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规定,凤冈茶海春医院属普通合伙企业,2014年11月26日登记成立,2019年12月6日已核准注销。涉案所欠工程款债务发生在凤冈茶海春医院存续期间,因此,在凤冈茶海春医院存续期间以及被注销后,匡忠武、匡祝滢作为凤冈茶海春医院的合伙人,对凤冈茶海春医院涉案所欠工程款的债务,依法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故对被告匡忠武、匡祝滢辩称,匡忠武、匡祝滢被告主体不适格,不承担责任的抗辩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信。 由于凤冈茶海春医院未进行清算就申请注销,同时在本案诉讼中,凤冈茶海春医院仍然以“凤冈茶海春医院”的名义参与诉讼,故本院依法认定凤冈茶海春医院在本案中仍应承担清偿原所欠工程款的义务。若其名下资产不足以清偿涉案债务,依法由合伙人匡忠武、匡祝滢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二、原告诉请的工程款及利息、违约金、律师费,是否支持的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的规定,凤冈茶海春医院与贵阳睿亿泰公司签订的《工程合同》、《付款协议》、《工程结算书》、《补充条款》等合同,系双方真实事实表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贵阳睿亿泰公司在凤冈茶海春医院已经注销的情况下,依据双方的约定,诉请凤冈茶海春医院、匡忠武、匡祝滢支付凤冈茶海春医院存续期间产生的所欠工程款的债务,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的约定,应予以支持。双方约定对所欠工程款按逾期月利率1%支付利息,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予以支持。凤冈茶海春医院未按双方约定支付所欠工程款,同时在该笔债务未清偿时申请注销的情形下,贵阳睿亿泰公司可依法加速涉案债务到期。因此,贵阳睿亿泰公司诉请凤冈茶海春医院、匡忠武、匡祝滢支付工程款3,969,767.67元及利息(月利率1%)、违约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凤冈茶海春医院、匡忠武、匡祝滢辩称,贵阳睿亿泰公司诉请的涉案工程款有部分款项未到期,不应支持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凤冈茶海春医院于2019年9月20日支付利息74,112元、2019年11月7日支付利息17,424.4元,共计支付利息91,536.4元。依据贵阳睿亿泰公司的主张,本院酌定从凤冈茶海春医院所欠工程款100万元应支付的利息中,抵扣从2019年4月起至2019年12月期间的利息90,000元,剩余1,536.4元计入以后应支付的利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以及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的规定,违约金的性质是“以补偿为主,以惩罚为辅”,是以赔偿守约方的损失为主要功能,而不是旨在严厉惩罚违约方。该案凤冈茶海春医院没有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双方在对逾期支付工程款约定月利率1%的利息后,又基于逾期支付利息的情形约定5‰/日的违约金。庭审中凤冈茶海春医院、匡忠武、匡祝滢辩称违约金过高,请求依法调整的抗辩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故本院对基于逾期支付利息双方又约定违约金的协议内容依法予以调整。贵阳睿亿泰公司诉请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10万元的请求,不符合双方的约定,本院不予支持。但是,贵阳睿亿泰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委托律师参与诉讼支付了代理费10万元,可视为凤冈茶海春医院的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庭审中贵阳睿亿泰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支付代理费10万元的合理性,故本院依据违约金弥补损失的原则,酌情调整由凤冈茶海春医院、匡忠武、匡祝滢支付违约金50,000元。 庭审中,凤冈茶海春医院、匡忠武、匡祝滢辩称,涉案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要求从工程款中扣除的抗辩意见。由于凤冈茶海春医院、匡忠武、匡祝滢没有依法提出反诉的具体请求及事实和理由,故对涉案工程质量的问题,不属本案审理范围。凤冈茶海春医院、匡忠武、匡祝滢可以另案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当庭举证、质证。对双方均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1月30日,贵阳睿亿泰公司与凤冈茶海春医院签订《工程合同》(合同编号:RYT20171130-1)。该《工程合同》约定:贵阳睿亿泰公司承担凤冈茶海春医院净化装饰装修、医用气体系统安装工程。合同签订后,贵阳睿亿泰公司完成工程施工。2018年12月2日,凤冈茶海春医院(甲方)与贵阳睿亿泰公司(乙方)就剩余工程款4,411,264.68元签订了《凤冈茶海春医院付款协议》(以下简称《付款协议》)。该《付款协议》约定:(1)剩余工程款在本工程安装验收合格后或甲方投入使用后3个月内向乙方支付200万元,最后剩余款项15个月内分5个季度全部支付乙方,每月平均支付乙方160,751元。(2)甲方如不能按上述每期付款支付给乙方,则按本期支付金额的同期银行利息每月另行支付给乙方,直至按每期比例付清为止。2019年6月26日,双方对涉案工程进行竣工结算,并签订了《凤冈茶海春医院净化装饰装修、医用气体系统安装工程竣工结算书》(以下简称《工程结算书》),确认工程结算总价:5,969,767.67元。2019年8月20日,凤冈茶海春医院(甲方)与贵阳睿亿泰公司(乙方)签订了《付款协议补充条款》(以下简称《补充条款》。该《补充条款》确认凤冈茶海春医院尚欠贵阳睿亿泰公司工程款3,969,767.67元。该《补充条款》第二条:“按原协议甲方应该在4月份前支付乙方200万元,但因甲方资金困难,截止在4月份前甲方只支付100万元给乙方。现甲乙双方协定剩余的100万元,甲方在2020年4月20日前给乙方支付完,甲方愿意从2019年4月开始至2020年4月20前还清该笔款项期间按月利率1%(即:10,000)支付给乙方,支付时间截止在甲方付清该笔工程款止,同时甲方应在未支付完本金前需每月25日前向乙方支付利息。如甲方不能在每月付清利息,甲方愿意按逾期支付利息金额的千分之五/每日(即:50元/日)支付给乙方违约金;”第三条:“剩余的2,969,767.67元,甲方同意分12个月,从9月份开始每月20日前向乙方支付247,480.64元。如甲方不能在每月20日前支付出应付金额,甲方愿意按逾期付款金额的1%/月利息(即:2,474.8元)支付给乙方违约金。利息金额甲方需在当月25日前支付,如超过当月25日甲方愿意按逾期付款金额的千分之五/每日(即:1,237元/日)支付给乙方违约金;”该《补充条款》签订后,凤冈茶海春医院分别于2019年9月20日支付利息74,112元、于2019年11月7日支付利息17,424.40元,共计支付利息91,536.40元。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3,969,767.67元及利息。 另查明:凤冈茶海春医院于2014年11月26日在遵义市凤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凤冈茶海春医院属普通合伙企业,匡忠武、匡祝滢系合伙人。凤冈茶海春医院在债权债务未清算完毕的情形下申请了注销,遵义市凤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2月6日核准注销。但是,在本案诉讼中,凤冈茶海春医院仍然以“凤冈茶海春医院”的名义参与诉讼。
一、限凤冈茶海春医院、匡忠武、匡祝滢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贵阳睿亿泰医特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969,767.67元及利息(1.以1,0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起至付清工程款时止,按逾期月利率1%计算利息,计算利息时扣除前期支付的1,536.4元;2.以2,969,767.67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起至付清工程款时止,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和违约金50,000元; 二、匡忠武、匡祝滢对上述款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驳回贵阳睿亿泰医特工程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30元,减半收取20,015元,由凤冈茶海春医院、匡忠武、匡祝滢负担。该款贵阳睿亿泰医特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凤冈茶海春医院、匡忠武、匡祝滢在兑现本案时一并支付给贵阳睿亿泰医特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黄万铁
法官助理何凤仪 书记员刘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