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黔0102执2877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20)黔0102民初16130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通号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通号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17986元,受理费2560,执行费3208元。同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第4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通号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22375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以拍(变)卖价款清偿上述债务。
二、提取被执行人通号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收入清偿其所欠申请人的223754元债务。
三、被执行人通号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应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据实计算,亦一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子飞
书记员 陈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