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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冈茶海春医院、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黔03民终5278号
上诉人凤冈茶海春医院、***、匡祝滢因与被上诉人贵阳睿亿泰医特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2020)黔0327民初1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凤冈茶海春医院、***、匡祝滢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凤冈茶海春医院、***、匡祝滢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凤冈茶海春医院、***、匡祝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30元,减半收取20015元,由上诉人凤冈茶海春医院、***、匡祝滢负担;由上诉人凤冈茶海春医院、***、匡祝滢凭缴费票据向本院申请退还案件受理费2001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袁晶晶 审判员  梁华勇 审判员  胡晓波
书记员  刘守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