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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赵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6民初22018号  原告:重庆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石井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339489072。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雾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雾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住重庆市渝中区。 原告重庆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重庆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证书费用45716.67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0000元并赔偿损失23500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20年8月26日签订《劳动合同》,后双方又于2020年9月1日签订《注册结构工程师聘用协议书》,除劳动关系外双方就注册结构工程师证书的使用建立新的民事合同关系。后因被告主动提出,双方于2021年7月9日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后,被告要求立即解除《注册结构工程师聘用协议书》返还章证,原告也将被告的章证还给了被告。因被告提前取回章证,原告存在多付费用的情形。另因被告提前单方解除《注册结构工程师聘用协议书》,原告不得不临时找其他的注册结构工程师,导致原告遭受损失235000元。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赵某某答辩称,原告尚未付清被告的证书费用,被告不存在退还证书费用;按被告离职那个时间点算,是多领取了证书费用,但被告的注册仍然在原告公司,于2022年6月8日才变更到其他公司,因此证书费用应一直计算到2022年6月8日;被告拿回本人的章证自己保管,是为了防止原告滥用被告的章证,不影响被告的注册执业在原告公司。 本院经审查查明如下事实:2020年8月26日,原告侨恩公司与被告赵某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被告赵某某在原告侨恩公司担任结构总工程师岗位工作,劳动合同期限为2020年8月17日起至2023年8月16日止。 2021年7月9日,原告侨恩公司与被告赵某某签订《终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主要载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按以下第(7)项办理,其中第(7)项为因本人提出辞职解除劳动关系,双方于2021年7月9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另查明,2020年9月1日,原告侨恩公司(甲方)与被告赵某某(乙方)签订了《注册结构工程师聘用协议书》,主要约定有:甲方聘用乙方作为注册结构工程师,聘用期限为3年,从2020年9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止(以重庆市建委受理乙方变更注册之日起开始计算)。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供的证件资料并通过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聘用工资195000元。注册执业证书平时由甲方保管,聘用期间的注册维护所需费用均由甲方负担。乙方原则上应在本协议期满后才可以注销或变更注册,如因乙方单方原因要求提前中止协议,则乙方应退还甲方未到期聘用工资,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0000元。如因甲方的原因导致本协议不能继续履行,乙方无需返还甲方所付聘用工资。 2020年9月7日,被告赵某某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证书注册到原告侨恩公司。原告侨恩公司已实际预付被告赵某某聘用工资共计105327.24元。 2021年7月20日,被告赵某某的配偶***领取了原告侨恩公司退还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证件原件、执业证书原件、职称证书(正高级)证书原件、注册执业印章原件。 2022年6月8日,被告赵某某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证书变更注册到核工业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以外,另行签订《注册结构工程师聘用协议书》,就原告聘用被告作为注册结构工程师的事宜进行约定,其实质是对被告劳动报酬的补充约定。因我国法律严禁“挂证”,该《注册结构工程师聘用协议书》应被认定为是双方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双方因此发生的争议仍是劳动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原告主张被告应退还多付费用、承担违约金并赔偿损失,而该争议尚未经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原告直接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重庆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980.38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