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06民初6345号
原告:清徐县某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清徐县。
法定代表人:刘某,清徐县某煤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万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万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职务不详。
原告清徐县某煤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清徐县某煤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清徐县某煤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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