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1182民初3443号
原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
诉讼代表人:孔某某,江苏某某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某某,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某,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日以被告已履行相关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郭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