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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某公司、广州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112民初1372号 原告:镇江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国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区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罗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明和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明和理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中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镇江某公司诉被告广州某公司、广东某公司、中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4日立案。原告镇江某公司于202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镇江某公司自愿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30.51元,由原告镇江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