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2执795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力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浦区庙头红荔路。
法定代表人:罗德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外南礼士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李檀,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21)京仲裁字第1007号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北京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应偿还的装卸服务费2 450
867元、违约金24 508.67元、律师费150 000元、仲裁费46 325.6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王玮珂
审 判 员 陈海川
审 判 员 詹 同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曹 品
书 记 员 顾恩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