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力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广东力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宁0323执3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力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庙头红荔路。

法定代表人:唐岱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一墨,系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江夏大道特**。

法定代表人:于永合,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广东力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宁0323民初180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及利息961801.11元,执行费12018元,共计973819.11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先后三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账户,已冻结;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武汉凯迪蓝天科技有限公司处的股份100%,冻结被执行人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武汉凯迪电力环保有限公司处的股份80%;被执行人名下再无财产可执行。

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14日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高消费。

本院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其表示自己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鉴于目前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并经合议庭评议,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博

审判员 蔡爱国

审判员 魏树浪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卢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