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力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广东力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921执58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力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岱君,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

委托代理人,李一默、曾薪凝,系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永合,系该公司总经理。

地址,武汉市江夏区。

被执行人,阜新市凯迪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宏庄,系该公司总经理。

地址,阜蒙县繁荣大街85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力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阜新市凯迪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辽0921民初18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阜新市凯迪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广东力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二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因疫情原因,城市管控,本院向被执行人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的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退件。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总对总网络查控,查控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已被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等多家法院依法冻结,本案也对可冻结账户进行了轮候冻结,网络查控未查询到其他财产线索。该公司为其他案件的被执行人,且疫情期间本院无法对其财产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和执行。因被执行人阜新市凯迪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仅就工程折价拍卖款由申请人优先受偿,本案不对被执行人阜新市凯迪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予以执行。上述情况经与申请人沟通,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与申请人沟通,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辽0921民初18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 岩

审判员 李 博

审判员 刘大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韩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