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吉0102民初9036号
原告:吉林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五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某某,男,1974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毅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环城路东皇公司商住楼第1幢2单元704号房。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吉林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金士百大厦1门9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吉林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田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8月23日立案后,原告吉林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吉林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